禁止、限放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
根据《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
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,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违反本条例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,发现其继续违反本条例的,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(一)在禁止燃放的时间、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;
(二)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;
(三)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,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。
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,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,公安部门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温馨提示:大家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也应提高安全意识,燃放正规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,不要燃放非正规渠道购买的烟花爆竹,以免自伤。要在空旷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,以免引起火灾、损毁他人财物、误伤周边路过和围观人员,给自己带来无必要的纠纷。在合理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,不要在深夜、凌晨燃放,影响他人休息。理性燃放烟花爆竹,不要大量燃放,大量燃放不仅会污染环境,也会影响周边老人、婴幼儿和居家病患等特殊人群的正常生活。
来源:兰州市人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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